滞报金减免办理指南(黄埔海关)
业务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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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口货物超过海关规定的申报时限申报即为滞报,按规定需缴纳滞报金。因特殊原因滞报而产生滞报金的,企业可向海关提出减免申请,海关经过审核后可视情况全部或部分减免滞报金。
一、进口货物的申报时限如下:
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应当按日计征,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邮运进口货物应当以自邮政企业向海关驻邮局办事机构申报总包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二)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载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在指运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三)邮运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在指运地申报的,应当以自邮政企业向海关驻邮局办事机构申报总包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四)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并经海关依法审核,必须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重新申报的,经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并经海关审核同意,以撤销原报关单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五)进口货物收货人在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后,未在规定期限或核准的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海关予以撤销电子数据报关单处理、进口货物收货人重新向海关申报,产生滞报的,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二、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千分之零点五,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不足人民币一元的部分免予计征。征收滞报金的计算公式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 0.5‰ × 滞报期间
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可以向主管地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
(一)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贸易管理规定变更,要求收货人补充办理有关手续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延迟签发许可证件,导致进口货物产生滞报的;
(二)产生滞报的进口货物属于政府间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用于救灾、社会公益福利等方面的进口物资或其他特殊货物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
(四)因海关及相关执法部门工作原因致使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批准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征收滞报金:
(一)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被依法变卖处理,余款按《海关法》第三十条规定上缴国库的;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期限内,根据《海关法》有关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并在担保期限内办理有关进口手续的;
(三)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并经海关依法审核,必须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重新申报,因删单重报产生滞报的;
(四)进口货物经海关批准直接退运的;
(五)进口货物应征收滞报金金额不满人民币50元的。
(2)出口货物存在走私违规嫌疑,海关进行调查;
(3)其它特殊情况。
相关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6号
操作程序:
对符合减免滞报金规定的进口货物,进口货物收货人应于接到海关签发的滞报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同一合同项下、同一口岸申报进口的滞报货物,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向海关提出减免滞报金的申请,并随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经海关审查认可,办理滞报金减免审批手续。
进口货物收货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收货人应当对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另起一段)进口货物收货人要求在缴纳滞报金前先放行货物的,海关可以在其提供与应缴纳滞报金等额的保证金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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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海关审单处负责权限内滞报金减免的审批及权限外滞报金减免的审核上报工作;
黄埔海关辖下各隶属海关(办事处)负责滞报金减免申请的受理、权限内审批和权限外审核上报以及滞报金的具体征收、减免操作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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